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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观赏石协会的前身,是临沂市花卉盆景根雕奇石艺术家协会,成立于1985年,于1993年更名为临沂市奇石根雕协会。
临沂市观赏石协会,是经临沂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后,于2008年11月15日正式成立的群众性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会长陈慧明为法定代表人。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临沂市文化局。在成立大会上,召开了第一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协会领导机构。
临沂市观赏石协会是山东省石协单位会员,得到了各级领导及有识之士的关怀和支持。成立以来,成功协办了中国(临沂)首届国际奇石盆景花卉根艺博览会,受到了业内人士及大众的好评。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观赏石个人、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观赏石行业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协会的主要活动是,调查观赏石资源分布;协助各地开辟、发展观赏石市场,建立场、馆;组织和协调各式展览、展评和展销活动;指导和协调各县观赏石协会的工作;注重观赏石学术理论研究,组建网站和观赏石信息系统;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国泰民安,盛世收藏,人们的精神生活状态走向文明。临沂市观赏石资源丰富,赏石人才济济,必将为中华石文化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之作用。欢迎广大石友交流合作,共创伟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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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观赏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临沂市观赏石协会”,简称“临沂石协”,英文名称“View Stone Association of Linyi”英文缩写为“VSAL”。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为观赏石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从事观赏石活动的团体和个人,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继承与创新结合,普及与提高结合,科学与艺术结合,文化与经济结合的原则,为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推动观赏石事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临沂市文化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临沂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址为临沂市鲁南花卉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观赏石个人、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观赏石行业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观赏石资源分布。
(二)协助各地开辟、发展观赏石市场,建立场、馆。
(三)组织和协调各式展览、展评和展销活动。
(四)指导和协调各县观赏石协会的工作。
(五)注重观赏石学术理论研究,组建网站和观赏石信息系统。
(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单位会员和名誉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入会条件
(一) 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从事观赏石勘查、开采、加工、商贸、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性观赏石协会可申请入会;
(二) 个人会员:凡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个人;
(三) 名誉会员:凡对本团体有重要贡献,有声誉的国内外单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其名誉称号。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等服务;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通过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可以委托方式),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审查和决定协会的重大工作计划
(六)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可以委托方式),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 研究和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 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聘任副秘书长
(七) 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聘任顾问的提名建议;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业务素质好,威信高,有较高理论鉴赏水平;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一定数量、质量藏品;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办事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并组织各项活动。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聘用副秘书长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协会秘书处处理协会正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收取会员会费(五年):普通会员入会会费:100元;理事:200元;副秘书长(含)以上300元;会长400元;单位会员1000元。多交费者不限。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待设)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符之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8 年1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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